□記者 李東華
  晨報訊 昨天9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檢二分院提起公訴的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賄案。
  王宗南,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4月擔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擔任上海百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2006年7月起擔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王宗南在受友誼集團委派擔任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與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良威、財務總監徐苓苓等人(均另案處理)經共同商議,利用職務便利,自2000年至2006年間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先後10次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幣1.9億餘元,歸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潤有限公司使用。之後,王宗南實際獲得分紅款26.13萬元,報銷醫葯費93.87萬餘元。2000年1月,王宗南利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某集團公司謀利,2003年初,王宗南向該集團公司董事長提出低價購買其下屬企業開發的本市松江區淶亭南路599弄兩棟別墅。當年1至9月,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總價208.7萬元的低價購得上述房產。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估價,2003年1月上述別墅預售的市場價應為每平方米6800元和6950元,差額合計269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宗南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269萬餘元; 王還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億餘元,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宗南及辯護人在庭審中辯稱被告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宗南對部分挪用公款的事實不知情; 挪用公款行為並非出自個人決定,而是由核心管理層開會後決定;立鼎公司實質是聯華公司的子公司; 良威給予的26.13萬元以及被告人報銷的醫療費93.87萬元與挪用公款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等。同時,王宗南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受賄罪具有從輕情節,因為王的父母買房的錢款、房產證的登記姓名、實際居住等與被告人沒有關係。
  庭審於昨天12時30分左右結束,法院將擇日宣判。
(原標題:光明原董事長王宗南 挪用公款、受賄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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