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下月啟用
  本報訊 (記者 蔣君芳)9月17日,記者從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成都將禁止以國外地名、國內外企業名、產品名和商標名為道路、橋梁、隧道、軌道站點等城市公共設施命名;禁止有償命名地名。
  《條例》規定,地名標誌不得承載廣告。“10月1日開始,新設立的地名標誌上不得再承載廣告,而之前已設立的不合規地名標誌將逐漸被新版的地名標誌取代。”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解釋。
  針對當前建築物名稱命名管理混亂的現象,《條例》完善了建築物名稱備案制度和建築物名稱命名程序,規定住宅、商場、寫字樓、賓館等大型建築物(群),在開工建設前應依法辦理建築物名稱備案手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告知項目業主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物名稱備案手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應當查驗項目業主取得的建築物名稱備案文件。
  為確保新的命名程序落到實處,《條例》還制定了相應的懲處措施,住宅、商場、寫字樓、賓館等大型建築物(群)公開使用未經備案名稱或者使用與備案名稱不一致名稱的,將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銷其名稱,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地名禁止有償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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