闞珂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載體,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制度載體,是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重要實現形式。
  我們從劉少奇同志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內涵的表述中,以及運用政治學的基本原理進行分析,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得出以下認識:
  第一,把我國的政體表述為“民主集中制”與表述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致的。毛澤東同志1940年1月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指出,政體是指政權構成的形式,新民主主義的政體是民主集中制。他在1945年4月《論聯合政府》中進一步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只有這個制度,才既能表現廣泛的民主,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高度的權力;又能集中處理國事,使各級政府能集中地處理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委托的一切事務,並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動。”周恩來同志也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周恩來同志1949年9月《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的起草經過和特點的報告》以及1954年7月3日《人民日報》發表的社論《我們的國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等文獻看,作為我國政體的民主集中制,或者說行使國家政權民主集中制的過程,指的是從人民選舉人大代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產生“一府兩院”,直到由人大和“一府兩院”依法行使國家政權的整個過程。
  1954年憲法草案初稿在總綱第二條只寫了國家權力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討論中認為,應把管理機關也實行民主集中制明確寫上。田家英同志說,民主集中制的根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李維漢同志說,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東西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原來只寫了權力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是一個缺點。我們的民主集中制是很廣泛的,管理機關也實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政體,是制度,也是工作方法。最後通過的1954年憲法在第二條增加了其他機關也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內容。
  綜上,我認為把我國的政體表述為“民主集中制”與表述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致的。這是1954年憲法的原義。
  第二,作為我國政權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由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不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說實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與時俱進,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健全自己的工作制度,不斷實現自身工作的實踐創新,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
  第三,作為我們國家的政體,只有一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它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分。前幾年,一家地方報紙把地方人大的一個新做法說成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個新探索。這是沒有搞清楚什麼是作為政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什麼是作為全國人大自身工作制度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無論怎樣也不能把地方人大的一個新做法說成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探索。1995年,有關部門的文件在談到地方人大機構改革時說,要有利於“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很不好理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職權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此文件是很難“完善”的。文件規定地方人大設幾個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設幾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人員編製是多少,也很難說就是“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政體、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區分不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原標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全國人大重要職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h92zhihj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